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728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按年給付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帳戶管理費...」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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