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經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