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十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見偵緝卷第二十二頁及背面)。
二、茲以該被告於審理中逃匿,有送達證書及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嘉市警一刑字第○九一○○一七九六八號函所附拘票與報告書附於本院卷可查,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秀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