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