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富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右原告與被告台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圓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以下捨去),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