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陳寶秀 即 梵雅 服飾名.代理人 林綺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寶秀即梵雅服│基隆二信新店分社│100年5月31日│160,000│DX0000000││││飾名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