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峻傑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