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橙品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獻文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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