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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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29號原告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提出有關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被告銀行開立「備償專戶」之申請暨約定條款等相關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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