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24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丙○○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