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7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