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元,折合銀圓壹拾萬零捌仟叁佰捌拾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零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