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趙碧齡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98年10月31日│123,860元│A0000000│││││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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