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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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怡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UGGI手拿包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怡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96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CUGGI手拿包1只,因屬商標法第82、81條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著有明文。而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965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5490號為駁回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CUGGI手拿包1只,為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又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參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綜上,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