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朝榜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朝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古朝榜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99年12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