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蒼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毛重分別為拾捌點伍公克、零點參肆公克;驗前淨重分別為拾柒點貳貳參公克、零點壹參肆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拾柒點貳壹捌公克、零點壹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查扣之上揭白色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含包裝袋;毛重分別為18.5公克、0.34公克;驗前淨重分別為17.223公克、0.134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17.218公克、0.129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9年12月7日檢驗報告2份在卷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沒字770號卷第5頁、第6頁),足證上開扣押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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