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崧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陳錦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羅永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魏宏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0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通宏貿易股份有限公│CG五三八一九九│貳拾壹萬參仟壹佰│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行│司│四│伍拾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