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6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