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0號聲請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癸○○相對人甲○○相對人辛○○相對人壬○○相對人庚○○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陸紙(號碼:D108362-D08367)、」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陸紙(號碼:D108362-D108367)」。
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000元6紙(號碼:D108362-D0836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3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提供新台幣(下同)60,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000元6紙(號碼:D108362-D10836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5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