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
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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