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五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蔡明和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法官傅中樂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五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蔡明和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法官傅中樂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