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2002)渝北法民初字第七八六號民事判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認可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2002)渝北法民初字第七八六號民事判決,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四川省重慶市(2003)渝證字第六一三三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證明書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2002)渝北法民初字第七八六號民事判決書內容,係相對人對聲請人提出離婚訴訟,其判決理由略以:兩造婚後因年齡差異太大,沒有共同語言,婚姻基礎差,在共同生活中經常吵架,婚後數週便分居,致使夫妻關係難以維繫,其夫妻關係確已破裂,而准許兩造離婚等語。核上開准許兩造離婚理由,亦已構成臺灣地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所規定婚姻具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之情形,無違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按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西元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在案。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認可該民事判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