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五0號
聲請人輝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五○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輝奇股份有限公司鄭│上海銀行中山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參仟陸佰壹拾參元│0000000││││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