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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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5號
原   告  孫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婷柔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
000元,應徵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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