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417號
原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臨時管理人  林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玉蕭羽茹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玖萬玖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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