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43號原告 林秉毅 法定代理人 林鈺菱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被告 吳見明 上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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