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告 黃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旻哲 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