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再審被告台東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再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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