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1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