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5萬7884元,應徵裁判費為51萬37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