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銘宏 被告 許日興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