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輝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據上論斷欄應於「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後增列「第41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41條第1項」,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