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山建設公司、甲○○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