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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