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後三罪業經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三八號判決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聲請附表第四罪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三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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