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恢復線上遊戲帳號使用權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吉恩立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線上遊戲帳號使用權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因未於訴狀具體載明請求恢復帳號使用權利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若干,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零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項規定上開二部分應分別徵收,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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