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聲請拍賣不動產之最近1個月內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如聲請拍賣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已變更,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