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1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故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