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1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故爰依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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