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生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生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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