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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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孟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