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二號聲請人 朱勝淡
朱福強 朱月華 朱福渠朱瑞銀 朱美榮 朱淑媛 朱玉簪 朱月清 朱曉茜 朱憶德 朱皇名 吳金枝 朱秀雄 朱兆宏 朱秀文 朱兆喜朱瑞蘭 呂朱瑞蕉 朱瑞冬 上列聲請人因與 朱瑞菊 間請求塗銷登記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
六、一○四七、一○四八、一○四.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一○四七、一○四八、一○四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書狀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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