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書佑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6862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書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書佑(以下簡稱受刑人)違反藥事法、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從上開條文修正前後之實質內容觀之,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然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28日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林書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計2罪│有期徒刑7月計4罪│├────────┼─────────┼─────────┼─────────┤│犯罪日期│101年6月5日(聲請│101年5月17日、101│101年5月18日、101│││書誤載為5月5日,應│年5月22日│年5月20日、101年5│││予更正)││月25日、101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字第86號│12704號、101年度少│12704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連偵字第14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004號│第2225號│第22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4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易字有│101年度易字││││第2004號│第2225號│第2225號││判決├────┼─────────┼─────────┼─────────┤││判決│101年6月3日│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662號│6892號(編號2至6等│6862號(編號2至6等││││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計7罪│有期徒刑5月計3罪│有期徒刑4月計5罪│├────────┼─────────┼─────────┼─────────┤│犯罪日期│101年5月15日、101│101年5月14日、101│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16日、101年5│年5月19日、101年5│年5月28日、101年6│││月23日、101年5月26│月24日│月1日、101年6月2日│││日、101年5月29日、││、101年6月5日│││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得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檢察署101年度偵字│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704號、101年度少│第12704號、101年度│12704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少連偵字第148號│連偵字第14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225號│第2225號│第22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225號│第2225號│第2225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862號(編號2至6等│6862號(編號2至6等│6862號(編號2至6等│││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