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焦俊嘉 選任辯護人 呂怡燕 律師
陳鼎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3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黃美盈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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