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 謝青池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花 兼法定代理人 謝榮堯 共同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柳慧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三連 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本院103年度聲第731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應補充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或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二0六七一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一二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351萬8,928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067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1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在案,惟本件聲請人除聲明願供上開供擔保金額外,尚聲明願供「臺灣土地銀行或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有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揭裁定就此部分漏未裁定,爰依聲請人聲請而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黃雯惠法官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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