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侵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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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侵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侵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聿宏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吳耘青律師 甘芸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