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8號聲請人 朱瑋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慧君 等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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