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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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881號原告 蔡兆鑫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陳惠妤 律師被告 蔡兆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6日止之本息總額為1,301,068元,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1,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3,87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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