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政男選任辯護人蔡弘琳律師被告葉俊良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811號、112年度偵字第13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5時48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富貴 南山 紀念中心」」,由丁○○先以言語向「「富貴南山紀念中心」」管理部經理乙○○恫稱:「你跟你們少年頭家講(指己○○)...原本我爸( 施台 生)在這裡有900個(塔位),丙○○那裡有1100個(塔位)...他如果要閃、要避不見面,是不客氣了喔,大家是抱歉了喔,不要忘記這地方是我們蓋的,這個地方是我們的,是霸占我們家的財產...當時你們吳 武昭 要蓋這裡,要透過我老爸,這塊地是我爸的...他老爸死了就當作不知道,可以這樣喔?社會事可以這樣喔?你跟他轉達,你不轉達或者他不回,我們就出腳手,那就不要怪我們...今天我們是來最後一次,再不回我們電話,那我們就抱歉了...是橫?是直?要和我們說個清楚...看他怎樣要跟我聯絡,還是跟議員(指甲○○)連絡...要我們的2000個(塔位以每個新臺幣【下同】6萬元計算,2000個塔位共價值1億2000萬元)還我們就好,不要囉嗦,你們不要和我們囉嗦,大家清清楚楚,沒影的代誌,我們不會來,這樣好嗎? 施台生 你知道吧?那我們要離開了。」等語,甲○○接著恫稱:「一共有2000個就對了,你跟他轉達就好。霸佔財產。市長委託我,你知道的。那時都俗俗賣。你跟他轉達,代誌好好處理就好。市長昨天也來一趟。大家坐下來講就好。我有留電話。市長委託我,他爸在艱苦,委託(水餃)。你照這樣他講,沒有你的事。我們是依法,不是黒白囉嗦的。我們如果黑白囉嗦,馬上就被吊,這你應該知道。這地是他的。」等語,致乙○○、己○○聽聞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惟未同意給予塔位而未能得逞。
二、案經乙○○、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丁○○、甲○○(以下合稱被告2人,單指其一,逕稱其姓名)、丁○○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第287至288頁、第42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二、被告2人對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分別對告訴人乙○○口出事實欄一所載話語乙節,固不爭執,惟丁○○辯稱:其係因為父親施台生告知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所有權,才會前往該中心要回塔位,因用詞難聽,其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但否認有恐嚇取財之行為;甲○○則辯稱其僅係要幫忙求證施台生、丙○○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是否有塔位所有權,並無恐嚇取財之意云云。
三、經查:㈠被告2人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分別對告訴人乙○○口出事實欄
一所載話語乙節,業據被告2人坦認在卷(本院卷第292頁),核與告訴人乙○○證述情節相符(警二卷第105至109頁、本院卷第322至323頁、第325至327頁),並有錄音譯文1份附卷可參(警一卷第23至25頁,詳如附表二所示),上情首堪認定。
㈡丁○○辯稱:其為附表二所示話語,因用詞難聽坦認有恐嚇危
害安全之行為,但係因認父親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所有權,才為上述話語,否認有恐嚇取財之行為云云。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恐嚇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為要件;而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此二罪名之區別,在於有無使被害人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最高法院1
11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首審究者為:丁○○是否係因父親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所有權,才為上開話語?查:
1.證人即告訴人乙○○證稱:公司資料中未曾有施台生、丙○○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大量塔位權利之證明書(本院卷第336至337頁);也未曾聽過父親 吳武昭 或親人提及過施台生、丙○○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大量塔位權利之事(本院卷第336至337頁)等語,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證稱: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權利一事,並無任何憑證乙節相符(偵一卷第188頁、本院卷第406頁);足證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2000個塔位權利一事,並無任何書面文件足以佐證。
2.其次,證人丙○○證稱:僅聽聞施台生曾賣地供「富貴南山紀念中心」興建,過程中因施台生有幫忙處理建照執照取得之事,「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有答應施台生附帶條件,但是條件內容,伊已經忘記了;雖然施台生曾提到要告「富貴南山紀念中心」背信、詐欺等語,但是否與塔位權利有關,伊不知情、忘記了等語(本院卷第437至440頁)。更證稱:「(問:為何施台生會有塔位?是因為他跟富貴南山買塔位?還是因為他賣土地給富貴南山,富貴南山是用塔位給他?原因為何?)詳細我不清楚。」、「(問:施台生本人有無跟你提過塔位的事情?)沒有。」、「(問:被告丁○○有無跟你提過塔位的事情?)沒有。」、「(問:他都沒有跟你討論過?)沒有。」等語(本院卷第443頁),因此,實難僅憑證人丙○○之證述,即認丁○○因相信父親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2000個塔位之權利,才於案發時、地對告訴人乙○○口出事實欄一所載話語。
3.再者,證人即同案被告甲○○雖證稱:因偶然場合聽到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拿不回來,遂電話詢問施台生,施台生才告知伊擁有2000個塔位,後來遇到丙○○,丙○○告知去「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求證一下等語(本院卷第391至392頁)。然其先證稱:忘記施台生有無告知為何有塔位權利之緣由,只是委託他協助要塔位(本院卷第392、404頁);後才改證稱:因為施台生曾告知有賣地給「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所以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權利,案發當日就是要去求證此事,並非要去討塔位(本院卷第407頁),其前先後所述不一,何者為真,已非無疑;亦與其於本案發生前20分鐘,在證人丙○○在場時,一起與告訴人乙○○對話時,多次提及地原本是施台生的等語之對話內容不符(詳附表一編號24、30),其先後不一之證述,顯有避重就輕之嫌,亦難僅以證人甲○○之證述,為丁○○有利之認定。
4.至於證人即施台生之兒子戊○○雖到庭證稱:111年底,父親施台生要伊找 蔡淑文 律師,聯絡證人丙○○辦理塔位捐贈事宜,伊遂聯絡證人丙○○,證人丙○○告知會找人聯絡伊,但事後聯絡人沒有聯絡伊,而是聯絡哥哥丁○○;有關塔位一事之詳情,伊並不知情,丁○○也告知由他出面處理此事等語(本院卷第421至423頁),並有附表三之錄音譯文1份(本院卷第93頁)為證。惟伊亦證稱:「(問:施台生有無跟你說是透過買賣、贈與或其他法律關係取得塔位?)沒有,他沒有跟我講過。」、「(問:你父親與富貴南山間有沒有金錢往來或買賣交易的關係?)我知道我父親以前是富貴南山的股東之一,至於2000個塔位怎麼來的他沒有跟我說。」等語(本院卷第424頁),顯見證人戊○○並不知父親施台生是否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權利。況若施台生對兒子戊○○告知附表三之話語時,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權利,何以要證人戊○○聯絡證人丙○○、蔡淑文律師辦理塔位贈送手續,而非直接主張權利?因此,亦難以證人戊○○之證述及附表三之錄音譯文,遽認丁○○係相信父親施台生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權利。
5.又「富貴南山紀念中心」興建塔位之基地,部分土地為臺南市政府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部分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為巧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巧園公司)所有,臺南市政府於82年5月25日,與巧園公司簽訂興建納骨塔契約書,再於同年11月16日簽訂上開兩筆公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業據本院92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等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49至358頁、第359至375頁),並無土地原係施台生或施台生家族人士所持有之事,實難相信施台生因賣土地給巧園公司興建「富貴南山紀念中心」而對該公司擁有塔位之權利。又巧園公司於82年7月23日,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申請興建「「富貴南山紀念中心」納骨塔之建造執照,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審核後認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第3條之規定中並無納骨塔項目,且未附上開兩筆公有土地之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旋即於同年8月26日予以退件。而告訴人乙○○之父親吳武昭為巧園公司之董事長,意圖為使巧園公司投資興辦納骨塔及申請建造執照等全部過程順利進行,於00年00月間對丙○○行賄2000萬元,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嗣於83年2月23日核發建造執照,亦據上開判決認定在案;而施台生自80年1月15日起至87年11月17日止(本院卷第119至155頁),均係巧園公司之董事,自87年11月18日起始未擔任董事(本院卷第157至272頁),有臺南市政府112年12月1日府經商字第11200339450號函檢附巧園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案、歷次變更登記事項等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7至272頁),顯見在巧園公司於83年2月23日取得興建納骨塔之建造執照後,施台生仍擔任巧園公司董事一職長達近5年之久,若施台生因助巧園公司興建納骨塔,而取得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2000個塔位之權利、市價高達1億元以上,豈有多年不行使之理由?
6.另丁○○雖陳稱其於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中,多次提及霸佔財產之語,係因父親施台生係巧園公司最大股東,父親交代原擁有5000個塔位,後用掉3000個,剩2000個云云(本院卷第508頁),但由上述施台生擔任巧園公司董事一職之情形觀之,若施台生真因擔任巧園公司董事一職,而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2000個塔位之權利,何以87年11月18日起未擔任董事後,未處理其與巧園公司之財產爭議,迄112年底才交代兒子丁○○或戊○○出面向「富貴南山紀念中心」追討塔位?
7.小結:並無證據顯現出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權利,故丁○○辯稱係因相信父親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塔位之權利,才為附表二所示之難聽話語,其行為僅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不該當於恐嚇取財之行為云云,自屬無據。
㈢甲○○辯稱:其雖為附表二所示話語,但係因要向「富貴南山
紀念中心」求證施台生或丙○○是否擁有塔位之權利,其無恐嚇取財之犯意云云。查:
1.甲○○於112年3月17日在與丁○○為附表二所示話語前20分鐘,其才與證人丙○○,在「富貴南山紀念中心」對告訴人乙○○為附表一所示話語,後來丙○○先離開,其通知丁○○到場,2人才又對告訴人乙○○為附表二所示話語;又甲○○本案發生前亦曾2度即第1次於112年3月2日偕同丁○○至「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指明要找董事長跟總經理,第2次即同年月16日陪同證人丙○○至該中心要找董事長跟總經理,業據證人告訴人乙○○證述在卷(本院卷第323至326頁、第331至332頁),並有時序表1份附卷可參(警二卷第129頁);而前述案發前2度到「富貴南山紀念中心」,都是要處理塔位一事,案發當日在丙○○離開後,因遇到告訴人乙○○,才打電話要丁○○過來該中心談塔位一事,亦經甲○○自陳在卷(本院卷第393至394頁、第395至398頁),足認其積極介入處理丙○○或施台生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是否擁有塔位權利之爭議。
2.又甲○○陳稱:「富貴南山紀念中心」塔位市價約6、7萬元,且稱求證之前沒有先瞭解施台生或丙○○是否因土地買賣或贈與之故,而取得塔位之權利(本院卷第418至419頁),而由其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話語可知,其係要處理2000個塔位、總價值超過1億元之事,以其曾擔任市議員一職之社會經驗觀之,在毫無憑據之情況下,其竟再三至「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求證塔位權利存否之事,動議顯然可議。況若其僅係要協助友人求證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是否有高達市價超過1億元塔位權利之存在,何以在案發前20分鐘先告知告訴人乙○○:「水餃」(即丁○○)要出面處理,「水餃」在臺南市很有名,常上新聞等語(如附表一編號14、30所示),又進而在案發時聽聞丁○○提到:「..你跟他轉達,你不轉達或者他不回,我們就出腳手,那就不要怪我們..」等語(如附表二編號4)後?附和丁○○要用「出腳手」之方式主張塔位之權利,陳稱:「一共有2000個就對了,你跟他轉達就好。
霸佔財產。」等語(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足見,甲○○對丁○○以非法方法向「富貴南山紀念中心」主張塔位權利之行為,是予以同意。
3.因此,甲○○辯稱案發當日係因受委託,要向「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求證丁○○父親施台生對該中心是否有塔位權利一事,並非陪同丁○○要向該中心人員恐嚇取財云云,自屬無據。
㈣被告2人案發時口出附表二所載話語,綜觀全文內容,語帶威脅,尤其「..他老爸死了就當作不知道,可以這樣喔?社會事可以這樣喔?你跟他轉達,你不轉達或者他不回,我們就出腳手,那就不要怪我們,是你們傲慢我們,霸佔我們的財產,是你們的不對,不是我們的不對,代 誌攏 ㄝ說,不要逼人,我說的意思你聽懂嗎?..」等語,更係讓聽者覺得若未聽命於說話者之意思,生命、身體將招致不法侵害,告訴人乙○○亦證稱:丁○○之話語會讓他感到恐懼,甲○○之話語,會讓他感到擔心,不知道被告2人所指之處理係指何事等語(本院卷第338頁)。又丁○○向告訴人乙○○告知上開話語時,已告知告訴人乙○○要將他今日來「富貴南山紀念中心」追討塔位一事,告知「少年頭家」(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而告訴人乙○○僅係在「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擔任管理部經理一職,該中心之董事長係兄長告訴人己○○,業據告訴人乙○○證稱在卷(本院卷第330頁),以告訴人乙○○與告訴人己○○為兄弟至親,同在「富貴南山紀念中心」任職,告訴人乙○○聽聞上開恐嚇話語後有高度可能會轉告告訴人己○○,而告訴人乙○○事後亦確實將上開話語轉告告訴人己○○,告訴人己○○聽聞後,會感到害怕,業據告訴人己○○證稱在卷(警二卷第140至143頁),足認被告2人上開恐嚇話語,已足使告訴人乙○○、己○○聽聞後心生畏懼。
㈤綜上,被告2人辯稱其等雖為附表二所載話語,但無恐嚇取財
之犯行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其等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
財未遂罪。其等就本案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以一行為向告訴人乙○○、己○○為恐嚇取財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告訴人乙○○、己○○並未因被告2人之恐嚇行為而交付財物,被告2人之行為僅為未遂,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得,竟共同佯以施台生
對「富貴南山紀念中心」擁有2000個塔位之權利,以言語對告訴人乙○○、己○○為恐嚇取財之犯行,幸告訴人乙○○、己○○予以拒絕而未能得逞,然其等所為已對告訴人乙○○、己○○之心理及社會治安造成不良之影響,惡性非輕,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乙○○、己○○達成和解,復參酌被告2人之分工情形、犯罪手段,及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係要「富貴南山紀念中心」給予丁○○2000個塔位,無證據證明甲○○事後亦可分得塔位,與其等欲索取之財物價值超過1億元,及素行(本院卷第11至19頁、第23至27頁),並考量被告2人之犯後態度(丁○○坦認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否認涉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甲○○矢口否認犯行),暨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案發當日即112年3月17日15時28分的錄音譯文編號發言者/發言內容1丙○○:那個「水餃」來,恁都不給他回電,那是要幫忙處理事情圓滿,因為當初這兒,要「舞」這兒很難「舞」的,你知道啦喔?中華民國第一個啦,經過過程的辛苦,人家施台生立委和我的機要秘書說的,說要…土地那時說要賣你們多少而已,吳武昭就是你的老董事長,他某(太太)就是和黄機要秘書是師大的同學,所以他們都有每禮拜吃一次飯,所以說給「 大成 兄」(音檔不清)價格折較低,接著佣金都沒拿,所以說有說起怎樣,施台生說要一席董事給他,要怎樣給機要秘書,要給我一些去處理一些事情,所以若說給你們拿錢、拿什麼,這樣怕人家誤會說給你們收錢,會...。我現在喔,為了這的事情我家破人亡,我家的30億的財產都嘸去,這些都不要講。2甲○○:對、對、為了這件去關咧。3丙○○:對,也為了這件去關,現在你們這個事情,人家施立委相當不平,和以前那些人,現在就看你們怎樣,因為人家告你們這兒怎樣,阿沒我的事情,我也不要管。4甲○○:那時候承諾的呢?5丙○○:嗯,就說你們背信和詐欺,那是他們的事情,我也不管,有牽涉到我的,我也是說請葉議員和你們協調,剩下怎樣處理,那沒我的事情,你們董事長也都不見面,可能以後的事情會愈惹愈大條,那就沒我的事情,我不敢跟你們講怎樣?6甲○○:現在市長委託我出來講。7丙○○:我是跟他說,武昭兄和我很好,我們從市議員、省議員到市長,所以我們用中華民國第一個「這個」,那要經過「省」准,不是我們可以准,所以我是用很多苦心、花很多錢,想不到我在選舉的前二天,他和那個陳總經理以前這個里長,掛你們這兒的總經理,那個陳里長,那個向我借3佰萬,我說你向我借3佰萬,不加減還,說我貪汙,我氣的很,那都沒關係,那我私人的事情,但是這個「富貴南山」是讓他成長起來嘛,你們以後可以再蓋的,因為那容積率第一次嘛,這在航空市嘛,這航空市我向國防部說,繞不能都繞這兒嘛,除了沒法度,不然這兒不能給你們蓋這麼高嘛,對不對?所以經過的過程,我花的經費不止2仟萬,我也沒有向他討選舉要寄付我啦,也沒跟他討什麼,說給你知道而已,給你完全了解一下,我今天家破人亡沒關係,但是我在外面聽到的時候,當然我要趕快來跟你講,所以葉議員說這樣好意,要來跟你說,叫你 董仔 不要避不見面,事情若發生,又怪到我這裡來,你貴姓?8乙○○:我也姓吳。9丙○○:你那兒的人?10乙○○:我台南人。11丙○○:住那兒?12乙○○:住安平。13丙○○:我太太也姓吳,那宗親會我太太在用的,大家作夥就是把事情弄到圓滿。14甲○○:吳經理,那個施立委他兒子「水餃」要來,他第一次和我來一次,董仔也是不在,「水餃」你知道嗎?現在立委就是交代他兒子「水餃」,「水餃」的,你若台南問大家,大家都知道啦。15丙○○:我是要你們和好。16甲○○:那時候說要給他老爸掛一個名,也沒有。17丙○○:常務董事,也沒,本來施立委要告你們詐欺、背信,是那天我聽到,說不行,要你們用到好,剩下的我要你們說失禮,沒我的事,他們要怎麼辦都他們的事,一切我為這付出太多啦,我家破人亡、沒厝可住,那都小事,整個台南市那一樣不是我做的,你看我離開後那一樣做的到,沒有嘛。阿很歹勢,他怎樣處理、葉議員,我是拜託葉議員說,依法、盡量幫你們忙,不要讓你們出事,對不對喔?你若方便,名片一張給我也沒關係。18乙○○:我沒有印名片。19丙○○:我先走,你們講就好了。20甲○○:等一下「水餃」要來,「水餃」大家都認得,那施台生他兒子,那次和「水餃」的來,有留名片給你小姐,你也沒有打給我,昨天市長和我來第二趟,董仔也不在那兒,今天才和我來第三趟。嘸啦,你事情看要怎樣處理?其實他們之前怎樣,我不知道,市長說到這個過程。21乙○○:因為那個我也沒參與到,我也不知道。22甲○○:你給他轉達就好了啦。23乙○○:好阿。24甲○○:外面坐一下,「水餃仔」就施台生…,這塊地就施台生的,立委阿,他們賣的,他等一下和你講一下,我就要走了,你給你們董仔轉達一下啦,這很簡單的工作,當然從頭到尾你不知道阿,(以下聊天、音檔不清),我公、一個陳…什磨龍25乙○○:喔、 建龍 、 陳建龍 (音)。26甲○○:都他處理的,阿那個安平、那個「 俊銘 」, 劉俊銘 作葬儀的。27乙○○:這部份我就較不認識。28甲○○:建龍在這兒很久了喔?29乙○○:對阿,他在這兒很久了。30甲○○:本來這塊地就施台生立委的啦,(以下音檔不清),施台生立委現在人在艱苦,就委託他兒子,他兒子「水餃」,你問你董仔,你隨便問大家都認識,他在台南市很有名,常常在上新聞,現在市長就委託我,施台生立委就委託他兒子「水餃」,就這樣阿,現在清明節用在這禮拜還是下禮拜?31乙○○:法會嗎?32甲○○:嗯啊。33乙○○:禮拜。34甲○○:我就有收到那個阿。附表二:案發當日即112年3月17日15時48分的錄音譯文編號發言者/發言內容1甲○○:這是施台生立委的兒子,這是吳經理,市長剛走,看怎樣?大家來講一下。2丁○○:你是哪一位經理啊?3乙○○:我是管理部的。4丁○○:你跟你們少年頭家講,你跟他說,我是施台生的兒子,我是「水餃」,原本我爸在這裡有900個,丙○○那裡有1100個,我爸交代我來,你將這些事情講給他聽,他知道這些事情,吳武昭也有跟他交代,不然我爸不會叫我來,他如果要閃、要避不見面、是不客氣了喔,大家是抱歉了喔,不要忘記這地方是我們蓋的,這個地方是我們的,是霸占我們家的財產,你跟他講,好、壞,打一通電話來,是我爸交代的,施台生交代的,不要,就不要怪我們了,設霸佔我家的財產,這不是我們跟你們恐嚇,當時你們吳武昭要蓋這裡,要透過我老爸,這塊地是我爸的,當時5000個,用3000個而已,2000個弄到哪去?那2000個不就應該還給我們,你娘機歪,他老爸死了就當作不知道,可以這樣喔?社會事可以這樣喔?你跟他轉達,你不轉達或者他不回,我們就出腳手,那就不要怪我們,是你們傲慢我們,霸佔我們的財產,是你們的不對,不是我們的不對,代誌攏ㄝ說,不要逼人,我說的意思你聽懂嗎?不要跟我們逼啦!今天是我爸叫我們來的,因為我們來很多趟,他都不要理我們,他兒子都不要理我們,今天我們是來最後一次,再不回我們電話,那我們就抱歉了,你們是非曲折要和我們說清楚,合理啦!你聽得懂台語嗎?是橫?是直?要和我們說個清楚,我們這2000個跑去哪了?你聽得懂我意思嗎?你跟他轉達。我有跟我爸來過了。在他爸還沒往生時,跟他老母,我和我老爸曾來這裡,當時就有說這些了,但是我爸現在身體不好,所以交代我來,但是你要跟我回電話,合理吧?你跟他講,看他怎樣要跟我聯絡,還是跟議員連絡,這樣好嗎?這應該沒困擾,要我們的2000個還我們就好,不要囉嗦,你們不要和我們囉嗦,我們也不和你們囉嗦,大家清清楚楚,沒影的代誌,我們不會來,這樣好嗎?施台生你知道吧?那我們要離開了。5甲○○:一共有2000個就對了,你跟他轉達就好。霸佔財產。市長委託我,你知道的。那時都俗俗賣。你跟他轉達,代誌好好處理就好。市長昨天也來一趟。大家坐下來講就好。我有留電話。市長委託我,他爸在艱苦,委託「水餃」。你照這樣他講,沒有你的事。我們是依法,不是黒白囉嗦的。我們如果黑白囉嗦,馬上就被吊,這你應該知道。這地是他的。6乙○○:我知道。我聽得懂。我聽得懂。這我會轉達。好。我知道。附表三:證人戊○○與父親施台生的112年4月19日錄音譯文編號發言者/發言內容1施台生:還好啦、還好啦,還有喔,「 阿雅 」...不...那個「 丞丞 」啊,你要聯絡那個蔡淑文律師,叫他聯絡丙○○,然後丙○○要來我們家交代完,他(指丙○○)後續...他說有20%,是要…要給…給那個 楊信雄 15%,我的出5%,他出15%,然後剩下來就是我(指施台生)分到950個,他(指丙○○)分到…那個850個。就這樣子,這樣子懂不懂,2000個位子,叫他(指被告丁○○)…叫他跟聯絡丙○○,叫丙○○趕快要看多久時間辦好,這個…贈送手續。(說明:一、「阿雅」係指施台生之印尼外傭。二、「丞丞」係指施台生之子戊○○。)附表四:卷目索引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120241144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一卷」。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120263589號刑案偵查卷】,簡稱「警二卷」。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966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一卷」。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11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二卷」。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08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三卷」。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29號刑事卷宗】,簡稱「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