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古品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泳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於113年8月14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可佐(見本院卷第99頁),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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